国际海运联合会有三个主要目标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发布于:2021-04-09
1)为会员提供和交流最新的海员雇佣情报。
(2)根据海员的雇佣发展情况,提出和协调各国船东的意见。
(3)在讨论处理海员问题的国际论坛上,代表会员的利益与各国政府和工会商洽。该联合会的工作重点放在劳动标准方面,经常与工会打交道,其主 要任务是协调和提出雇主的观点。
海运条款
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 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 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 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形势分析
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开始向亚太地区转移,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在西太平洋海岸掀起一股新的热潮,而且 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和跨国集团的开发都在为中国的港口建设和海运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面临大好的机遇,中国港航业自身能力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缺少大型油船和大型油船码头泊位,使中国石油进口运输中国轮承运率只占10%,不得不大量租用外轮运输。不仅需要支付大量外汇,也失去了中国海 运业发展和增加就业的良好机遇。
海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发展中国家因缺少资金,大多数进出口货物运输都不得不受控于发达国家的船队,中国也未能免遭这一厄运。伴随着中国 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和加快,这一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会形成不良循环。
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中国海上交通运输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海运量不断增长,中国海运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已成为繁荣 全球海运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海运业的迅猛发展,其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尤其是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海运惯例接轨 的 海运政策法规,为海运业提供了“竞争、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国海运从业者,包括来华投资经营的外商必须时刻了解、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 环境,才能审时度势,掌握航向,在不断遇到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中,得以发展、壮大。
2012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大部分国际海运需求持续低迷。2012年10月发布的中国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为1187.72点,较上期下跌2.2%; 上海 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为1202.96点,较上期下跌3.6%。2012年欧洲航线传统旺季运输需求始终不振,航线货量缺乏实质性增长动力,船公司并班、停航缩 减运力也未能扭转运价水平持续下跌态势,目前运价三个月内累计下跌约600美元TEU,逼近盈亏平衡点。各船运公司为揽货大打价格战,市场运价普遍 下跌100—200美元FEU左右。
2012年,中国航运业进入深度低迷,3季度中国航运景气指数为78.17点,处于较为不景气区间,环比下降16.37点;船舶运输企业的景气指数为70.16 点,环比下降17.47点,处于较为不景气区间。其中,干散货运输企业的景气指数为58.54点,环比下降15.68点,处于较为不景气区间;集装箱企业的景 气指数为87.32点,处于相对不景气区间,环比大幅下降32.08点。3季度,港口企业的景气指数为97.42点,处于微弱不景气区间,环比下降20.72点,港 口企业自金融危机以来首次跌入不景气区间。2012年航运市场不景气已成定局,而2013年的日子可能更加难过,将成为航运企业黎明前最黑暗的一段日子。
国际法规
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 CODE)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 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法规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IMDG法规。该法规不仅仅局限 于水手使用,所有与航运有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业人员都可能使用法规的部分条例。法规由: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 理和应急反应组成。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对IMDG CODE做一次修订。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及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量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危险品企业必须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危险 品来满足这些需求。正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比如:危险品生 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及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及港口操作 和管理人员等。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危险品的正确分类、危险品一览表的使用、包装规定、包装性能测试、物质鉴定、标识和贴签、张贴危险 告示、编制单证、装载和隔离等方面的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法规的更新间隔接受复训。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有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上岗。
(2)根据海员的雇佣发展情况,提出和协调各国船东的意见。
(3)在讨论处理海员问题的国际论坛上,代表会员的利益与各国政府和工会商洽。该联合会的工作重点放在劳动标准方面,经常与工会打交道,其主 要任务是协调和提出雇主的观点。
海运条款
海运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 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 售目的的航行。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 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
形势分析
目前世界经济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经济中心已经开始向亚太地区转移,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将会在西太平洋海岸掀起一股新的热潮,而且 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和跨国集团的开发都在为中国的港口建设和海运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面临大好的机遇,中国港航业自身能力不足问题十分突出 ,缺少大型油船和大型油船码头泊位,使中国石油进口运输中国轮承运率只占10%,不得不大量租用外轮运输。不仅需要支付大量外汇,也失去了中国海 运业发展和增加就业的良好机遇。
海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发展中国家因缺少资金,大多数进出口货物运输都不得不受控于发达国家的船队,中国也未能免遭这一厄运。伴随着中国 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和加快,这一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如果解决不好,会形成不良循环。
随着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高速增长,中国海上交通运输业得到了持续快速发展。海运量不断增长,中国海运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已成为繁荣 全球海运的重要因素。随着中国海运业的迅猛发展,其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发生着深刻变化,尤其是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对外开放和与国际海运惯例接轨 的 海运政策法规,为海运业提供了“竞争、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中国海运从业者,包括来华投资经营的外商必须时刻了解、研究自身所处的市场 环境,才能审时度势,掌握航向,在不断遇到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中,得以发展、壮大。
2012年,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大部分国际海运需求持续低迷。2012年10月发布的中国出口集装箱综合运价指数为1187.72点,较上期下跌2.2%; 上海 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为1202.96点,较上期下跌3.6%。2012年欧洲航线传统旺季运输需求始终不振,航线货量缺乏实质性增长动力,船公司并班、停航缩 减运力也未能扭转运价水平持续下跌态势,目前运价三个月内累计下跌约600美元TEU,逼近盈亏平衡点。各船运公司为揽货大打价格战,市场运价普遍 下跌100—200美元FEU左右。
2012年,中国航运业进入深度低迷,3季度中国航运景气指数为78.17点,处于较为不景气区间,环比下降16.37点;船舶运输企业的景气指数为70.16 点,环比下降17.47点,处于较为不景气区间。其中,干散货运输企业的景气指数为58.54点,环比下降15.68点,处于较为不景气区间;集装箱企业的景 气指数为87.32点,处于相对不景气区间,环比大幅下降32.08点。3季度,港口企业的景气指数为97.42点,处于微弱不景气区间,环比下降20.72点,港 口企业自金融危机以来首次跌入不景气区间。2012年航运市场不景气已成定局,而2013年的日子可能更加难过,将成为航运企业黎明前最黑暗的一段日子。
国际法规
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IMDG CODE)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旨在保护船员和通过保证危险品海运船舶运输的安全来减少海洋污染。各个成员 国在制定国内的相关法规时,也可以借鉴IMDG的相关章节,并可针对国内的具体情况对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法规要求所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的成员国,必须强制执行IMDG法规。该法规不仅仅局限 于水手使用,所有与航运有关的工业和航运服务业人员都可能使用法规的部分条例。法规由:专业术语,包装,标签,揭示牌,标记,积载,隔离,处 理和应急反应组成。国际海事组织每两年对IMDG CODE做一次修订。
随着人们生活现代化水平及科学技术进步的不断提高,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量有了显著增加同时也直接带动了危险品企业必须开发出更多种类的危险 品来满足这些需求。正基于此,国际海运危险品法规中明确规定,所有从事危险品岸上操作的人员必须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参加培训,比如:危险品生 产商、包装商、仓储商、船东、货运代理人、承运人、船公司管理人员、船舶检验人员、危险品包装制造及检验单位、危险品地面操作人员及港口操作 和管理人员等。法规主要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危险品的正确分类、危险品一览表的使用、包装规定、包装性能测试、物质鉴定、标识和贴签、张贴危险 告示、编制单证、装载和隔离等方面的标准。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根据法规的更新间隔接受复训。
最新版IMDG CODE(34-08),已于2010年1月开始强制执行,法规要求所有与危险品有关的岸上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才可上岗。